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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资质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5-03-19 浏览次数: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交易者交割资质认定规则。

若未满足交割资质认定条件,将被视为不符合交割资质的交易者。公司有权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相关约定,不接受交易者的交割申请或对交易者采取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交易者自行承担。公司交割业务认定的交割资质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

1能在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按量交付或接收对应交割品种、交割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者郑州商品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票据。

2、持仓合约数量在进入交割月份或最后交易日收市,满足交割单位整数倍要求。

3买入交割交易者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前,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预估交割货款。特定品种(苹果、红枣、花生、烧碱、对二甲苯)交易者持多头头寸进入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起,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预估交割货款。公司有权以预估交割货款及相关费用为限,冻结账户资金至交易所划扣。

4卖出交割交易者应当于最后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含当日)收市前提供有效交割标的物证明。

5交割甲醇、烧碱、对二甲苯等品种的交易者,进入交割月前需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认可、有效期覆盖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且经营许可范围包含对应品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文件。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

1能在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按量交付或接收对应交割品种、交割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票据

2、持仓合约数量在进入交割月份或最后交易日收市前,满足交割单位整数倍要求。

3买入交割交易者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前,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预估交割货款。交割月净持仓为买持仓的买方持有特定品种(鸡蛋、生猪、黄大豆一号、黄大豆二号、玉米、豆粕、豆油、玉米淀粉、粳米、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焦煤、焦炭、铁矿石)进入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起,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预估交割货款。公司有权以预估交割货款及相关费用为限,冻结账户资金至交易所划扣。

4卖出交割交易者应当于最后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含当日)收市前提供有效交割标的物证明。

5交割苯乙烯、液化石油气品种的交易者,进入交割月前需提交交易所认可、有效期覆盖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且经营许可范围包含对应品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文件。

6、鸡蛋车板交割卖方交易者,进入交割月前获批车板交割资格。

7、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交易者,进入交割月前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接收或开具资质证明。

三、广州期货交易所

1能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按量交付或接收对应交割品种、交割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票据。

2、持仓合约数量在进入交割月份或最后交易日收市前,满足交割单位整数倍要求。

3买入交割交易者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前,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预估交割货款。特定品种(工业硅、碳酸锂、多晶硅)交易者持多头头寸进入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起,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预估交割货款。公司有权以预估交割货款及相关费用为限,冻结账户资金至交易所划扣。

4、卖出交割交易者应当于最后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含当日)收市前提供有效交割标的物证明。

四、上海期货交易所

1、能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按量交付或接收对应交割品种、交割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票据。

2、持仓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收市前开通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可正常使用至最后交割日。

3、买入交割交易者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前,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预估交割货款。

4、卖出交割交易者应当于最后交易日前个交易日收市前提供有效交割标的物证明。   

五、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1、能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按量交付或接收对应交割品种、交割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票据。

2、持仓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收市前开通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可正常使用至最后交割日。

3、买入交割交易者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前,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预估交割货款。

4、卖出交割交易者应当于最后交易日前个交易日收市前提供有效交割标的物证明。

六、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持有国债期货合约的,应当在交割月前一月倒数第二个交易日收市前,具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国债托管账户。如未具备国债托管账户,至少需要于进入交割月前10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且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货公司处开户的,需要分别申报托管账户。

2、公司有权要求交易者提供相关资产文件,证明其具有交割履约能力。

3、国债期货多头头寸交易者,进入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起,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预估交割货款。公司有权以预估交割货款及相关费用为限,冻结账户资金至交易所划扣。

4卖出交割交易者应当于最后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收市前提供足够交割数量且符合交割要求的国债证明。

七、风险控制

如遇合约流动性、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市场因素影响,公司为保证交割顺利进行,可提前要求交易者出具交割资质等相关证明。如不满足上述交割资质条件,则公司有权对相关交易者期货账户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强行平仓、限制开新仓、冻结资金等。

以上内容,如遇交易所交割规则变动,以交易所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