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公示
一、投资者分类政策我部根据投资者据实填写的《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按照固定的评分规则,进行打分及分类,具体标准如下:二、产品或服务分级政策我部针对目前已上架产品,根据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和形式等将投资咨询产品或服务分为风险管理类、研究分析类、交易咨询类、培训及其他类,参考中期协《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将产品进行以下分类、分级。三、适当性匹配要求及标准我部按照“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销售投资咨询产品,遵守下列匹配要求:(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二)产品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规定的其他匹配要求。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C1、C2 类投资者不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投资咨询产品或服务; (二)C3 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 R3 风险等级的投资咨询产品或服务; (三)C4 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 R3、R4 风险等级的投资咨询产品或服务; (四)C5 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 R3、R4、R5 风险等级的投资咨询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不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投资咨询产品或服务。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投资咨询产品或服务。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咨询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公司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须要求投资者签署特别风险警示书,确认其已知悉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